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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輔字第11500600012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EN 第10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4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2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配合主管機關推動證券商申報財務報告無紙化政策,自115會計年度起證券商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時,僅需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無須再辦理書面申報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主管機關推動證券商申報財務報告無紙化政策,自115會計年度起證券商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時,僅需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無須再辦理書面申報。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第10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

公告事項: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及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證券商,自115會計年度起,年度財務報告應向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申報傳輸,完成傳輸後視為已向本中心申報。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民國109年8月20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2. 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3. 證券商所用帳簿及有關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準用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15年3月20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並辦理公告。前開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之會計師辦理。
  2.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3.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
  4. 證券商之會計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3月2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並辦理公告。前開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之會計師辦理。
  2.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
  3. 證券商之會計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9月8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並辦理公告。前開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之會計師辦理。
  2.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3. 證券商僅經營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者,應於每月七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本中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
  4. 證券商之會計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其保存年限除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外,應依本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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