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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上一字第1140002498號公告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4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9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第6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除「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係自114年3月31日起實施外,餘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正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如附件,除「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係自114年3月31日起實施外,餘均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修正條文,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2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473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另旨揭「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及「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第19(六)、(七)之檢查項目,請依本公司113年11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131805270號函:「為協助使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得於上市後落實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法令遵循義務,自114年1月1日起至該年6月30日間,申請股票上市或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應檢附該公司董事會已通過將旨揭章程修改議案提交當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之證明文件或已完成章程修改;114年度7月1日後申請股票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則應於申請時已依相關法定程序完成上述章程修訂。」填具意見。 |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附件-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13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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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14年2月2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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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民國114年2月2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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