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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基國字第1140031805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2月1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第20、32、4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款項多帳戶收付服務,暨「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等相關修正,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請配合辦理匯入銀行帳戶設定,以提升基金款項收付作業效率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款項多帳戶收付服務,暨「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等相關修正,自114年12月22日起實施,請配合辦理匯入銀行帳戶設定,以提升基金款項收付作業效率,請查照。

說明:

  • 一、為提升境內基金市場款項收付作業效率,使投信事業及銷售機構得以透過同行轉帳方式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款項多帳戶收付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公司擴大使用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及永豐銀行等共9家銀行帳戶辦理基金款項收付作業,並於114年12月22日上線實施。
  • 二、投信事業請於啟用本服務二日前,透過清算平台操作「BAS040基金基本資料維護(單筆)」或「BAS043基金款項生效日設定(整批)」,選擇「買回/配息/清算款匯入銀行」,及以114年12月31日、115年1月7日、14日、21日或28日等日,擇一日期設定為款項生效日,並自該日起將買回/配息/清算款等款項匯入該銀行帳戶。未能於前述日期啟用本服務者,請另洽本公司擇定生效日。
  • 三、配合旨揭服務上線,爰修正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第20條第2項、第32條第2項及第46條第2項,刪除本公司指定之申購、買回、收益分配款項銀行帳戶資料,改以新增附表1及附表2方式列示相關銀行帳戶資訊;並修正「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相關內容,刪除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款項須匯入本公司指定之華南銀行帳戶文字,改依「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第20條附表1所列之銀行帳戶資訊辦理。
  • 四、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業者儘速加入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之政策目標,本公司提供投信事業以下擇優方案:
    • (一)114年12月前上線清算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自啟用本服務次月起,以五折計收「銷售機構款項收付作業服務費」。
    • (二)115年6月前上線清算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自啟用本服務次月起,以八折計收「銷售機構款項收付作業服務費」。
    • (三)115年7月1日後上線清算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依現行收費標準計收「銷售機構款項收付作業服務費」。
  • 五、前述修正後配合事項(附件1)、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及新增附表1、附表2(附件3、4)暨修正後作業事項摘要(附件5),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
  • 六、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基金暨國際業務部:
    • (一)相關作業規定:基金規劃組,電話(02)2719–5805分機177、485。
    • (二)操作相關系統款項帳號調整及設定:基金業務組,電話:(02)2719–5805分機159、407、751。

正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均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境內基金集中清算申購款項帳戶一覽表 附件4-境內基金集中清算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款項帳戶一覽表 附件5-銷售機構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須配合之相關作業事項摘要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民國114年12月19日 (現行法規)
  1. 銷售機構應依據「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1。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銷售機構約定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申購款項匯款。
  4.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申購款項匯入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2。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買回款項匯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買回款項匯入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附表2。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收益分配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匯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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