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03 03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5條、第5條之2條文,並自 108年3月29日起實 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5411 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各契約之期貨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股價指數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股價指數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新臺幣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美元報價契約之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
  4. 進位至百元。
  5.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係按臺股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之四分之一計算,不適用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規定。
  6. 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商品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收取標準,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
  4. 進位至拾元;新臺幣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1.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商品價格波動、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股票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證券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匯率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2.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
  3. 第一項收取標準,人民幣報價期貨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拾元;日圓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千元。
  1. 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標的匯率價格波動、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進位。
  2.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3.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4.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商品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5.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6.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7.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8. 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八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匯率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9.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10.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1. 一、價格偵測全距
  2.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二個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1.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1.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未有相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時,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標的證券為股票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之股數;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 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之。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2. (四)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商品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五)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匯率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2. (一)各期貨契約: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3.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3.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1.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匯率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匯率)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2.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4.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5. (一)極端變動倍數:3
    6.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4.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5.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6.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損失比例。
    1.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匯率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匯率)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2.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4.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5. (一)極端變動倍數:3
    6.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7.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8.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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