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03 03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5條、第5條之2條文,並自 108年3月29日起實 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5411 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進位。
  2.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3.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4.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商品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5.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6.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7.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8. 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八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匯率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9.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10.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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