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435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5條之1、第8條、第13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2.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3.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4.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1.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2. 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2.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證基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1.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2.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3.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4. 四、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5.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3.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1.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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