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435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5條之1、第8條、第1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1.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2.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3.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4. 四、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5.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3.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