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申請公司之推薦證券商應洽律師對申請公司、申請時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經理及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內就下列事項出具之法律意見書,依據其意見,推薦證券商再就該等項目具體評估對申請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
-
(一)申請公司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章
-
1.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而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且情節重大者。
-
2.是否違反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污染防治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
3.其他法令規章。
-
(二)股東權益保障事項
-
1.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時,是否影響申請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應說明保障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
-
2.是否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
(三)是否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
-
(四)申請公司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事件。
-
(五)同前項(二)至(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