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上櫃之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第10點及第11點附件一、附件二,自10 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產業狀況及營運風險
    1. (一)申請公司所屬行業營運風險應考量總體經濟,就申請公司所屬行業之營運風險(如景氣循環、行業上下游變化、行業未來發展及產品可替代性等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2. (二)申請公司營運風險推薦證券商就申請公司之業務、技術能力、研發、專利權、人力資源、財務(包括成本、匯率變動等)等之營運風險列示說明。
    3. (三)以科技事業、文化創意事業、依「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或資訊軟體業申請上櫃者,應增加列示說明下列事項:
      1. 1.就其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與提升,暨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價勢、生命週期、持績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預計生產時程及成本、市場定位、需求與未來營收效益預測達成可能性及研究發展之內部控制暨保全措施加以評估。
      2. 2.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歷(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持股比例、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申請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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