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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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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7 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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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使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境內基金機構)及境內基金銷售機構與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等使用機構(以下稱使用機構)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第3條
境內基金機構及使用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
第8條
使用機構應依據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使用本平台傳送及接收境內基金下單資訊、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
第9條
使用機構應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內,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內基金下單資訊傳輸作業,並應核對及確認資料無誤。
本公司接獲使用機構傳送之境內基金下單資訊,於審核資訊格式相符後,即將境內基金下單資訊傳送境內基金機構。
第15條
使用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後辦理相關作業,應於傳輸時限前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第17條
境內基金機構應依據本公司所規定之時間及資訊格式,使用本平台傳送境內基金交易確認資訊,並應核對及確認資料無誤。
第23條
本公司辦理本要點之各項作業,依據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24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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