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7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7 條、第23條、第24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境內基金機構及使用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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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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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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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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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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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