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5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0875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 日金管會監督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5472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前言與宗旨
  2. 為避免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支付之通路報酬多寡而影響銷售行為之中立性,致產生未考量投資人最佳利益之情形,爰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十條之一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明定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應於銷售前告知投資人,告知內容如有變更者應通知投資人。
  3. 前揭法規授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施行要點),以利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辦理,俾以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健全產業發展。
  1. 適用範圍及對象
  2. 本施行要點之適用範圍及對象,為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
  1. 通路報酬之定義
  2.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施行要點提供銷售機構之報酬應依銷售契約約定辦理。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因銷售基金產品而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所取得之通路報酬如下:
    1. (1)申購手續費分成:自申購、轉換或買回手續費取得之分成比率。
    2. (2)經理費分成: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入、經銷費(Distribution Fee、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
    3. (3)銷售獎勵金:依特定期間之銷售金額或定期定額開戶數,取得之一次性銷售獎勵金。
    4. (4)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或提供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進行產品說明及商品簡介等任何說明及活動;及為提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人員銷售能力及瞭解商品性質,贊助或提供基金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5. (5)其他:如非屬銷售獎勵之行銷贊助(如: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理財專刊等)。
  1. 揭露格式及原則
  2. 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1. (1)依「基金別」揭露,但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理人,通路報酬費率相同之基金,得共用一份說明資料。
    2. (2)報酬類型及揭露內容詳如附件範本格式。
    3. (3)申購手續費分成、經理費分成及銷售獎勵金之揭露方式如下:
      1. 1.手續費及經理費分成之揭露可為實際費率;或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但不得高於最高手續費率/經理費率。
      2. 2.銷售獎勵金於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者,可揭露費率級距,並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4. (4)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 1.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個別基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2. 2.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 3.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贊助或提供之茶點費、講師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之公司內部場地)、銷售機構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4.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5. (5)其他報酬之揭露方式:其他報酬金額高於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6. (6)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單張說明或併申購申請書或其他文件方式為之;網路電子交易、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得以公司網路頁面、播放或任何得使投資人了解之方式揭露。
    7. (7)投資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如係透過網路、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投資人可提供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或登入密碼等個人識別資訊以確認係本人,本人仍應透過網路頁面或口頭同意等方式確認知悉。又,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定時定額投資人,僅於首次申購時進行揭露通知,除有第六條變動通知之情形外,銷售機構毋庸就後續投資進行通知。
    8. (8)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就投資人持有之基金別,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1.定期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揭露;2.於公司網站揭露,並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網址與電話。
  3. 如銷售機構所屬客戶係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簽訂開戶契約,且對帳單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寄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機構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電話,銷售機構則應於網站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上述銷售機構如未設立公司網站,得以電話查詢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方式取代網路揭露。
  1. 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費用應揭露門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就同一基金管理機構之基金,自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所獲得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金額,以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其預估或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時,應為揭露。
  2. 國內基金銷售機構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獲得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金額,亦適用前項規定。
  3. 總代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自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收取之其他報酬應分別計算,並按每一會計年度合計核算,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時分別揭露之。
  1. 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
  2. 告知內容之變動應通知投資人:
    1. (1)變動之認定:如修正銷售契約約定涉及通路報酬變動、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或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年度贊助費用及其他報酬達揭露門檻,致銷售機構就個別基金收受之通路報酬變動者,應通知投資人。
    2. (2)通知時點:變動後次月月底前應通知投資人。
    3. (3)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或對帳單等文件或其他投資人同意之方式為之。
    4. (4)通知對象:以通知時點持有基金者為限。
  1. 書件保存方式
  2. 投資人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之紀錄,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投資人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前項紀錄之保存方式及期限,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各業別相關法令或所屬同業公會所定電子交易作業規定辦理;所屬業別無相關規定者,依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1. 附則
  2. 本施行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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