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5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0875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 日金管會監督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547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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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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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內容之變動應通知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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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動之認定:如修正銷售契約約定涉及通路報酬變動、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或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年度贊助費用及其他報酬達揭露門檻,致銷售機構就個別基金收受之通路報酬變動者,應通知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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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時點:變動後次月月底前應通知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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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方式:得採公開網頁、電子郵件、簡訊、專函或對帳單等文件或其他投資人同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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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對象:以通知時點持有基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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