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條文及附件「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 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準則所稱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2. 本準則所稱之標的指數,係指發行人申請在本中心上櫃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
  3. 本準則所稱之發行人,係指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其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發行人得填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所募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
  2. 前項之發行人,除其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該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中心訂定之。
  3. 第一項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櫃條件者,本中心得與發行人簽訂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及公告其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於上櫃前一日,申報初次上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櫃前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2. 二、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料。
    3. 三、於交易時間內,取用即時市價資訊,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外國有價證券或期貨契約等資產者,自上午八點三十分起至下午五點止,取用即時市價或最近收盤價依上開更新頻率,揭示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盤中預估淨資產價值。
    4. 四、於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或資產組合比率,但基金資產之上市地交易時間與本中心無重疊者,得於每週第一營業日中午12點前申報。
    5. 五、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前五大投資資產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6. 六、於每月十日前,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其所追蹤之指數截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櫃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等比較資料。
    7. 七、於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資產內容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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