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6000236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條文及附件「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 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7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其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發行人得填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所募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
  2. 前項之發行人,除其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該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中心訂定之。
  3. 第一項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櫃條件者,本中心得與發行人簽訂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及公告其上櫃,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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