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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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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及約定書(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 銀行臺央業字第 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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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票券商為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應以其或指定銀行(以下稱代理清算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並發函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
一、參加人約定書。
二、票券商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
三、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四、票券商/交易商印鑑卡。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參加人業務聯絡人名冊。
七、其他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票券商之總分支機構得分別開設劃撥帳戶或由總公司(行)統一開設單一帳戶為之。
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應以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方式為之,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帳戶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約定書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約定書
參 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送存作業
第8條
票券商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
第9條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人工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對送存之承銷或首次買入債票形式短期票券編列批號,同一批號之短期票券面額不得超過三種。如遇代銷買方有二人以上時,送存短期票券應依買方之不同分別編列批號;如送存短期票券為特殊免稅單位曾經持有者,應依其前手免稅款金額之不同,分別編列該短期票券之批號。
二、票券商應將其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連同依「票券送存媒體檔案格式」製作之電子媒體或其填寫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彌封於適當大小之紙袋內,送交實券保管銀行,紙袋彌封處並應加蓋票券商留存本公司之印鑑。
三、票券商取得實券保管銀行交付之「送存實券保管銀行票券明細表」票券商收執聯時,即完成實券送存作業。
票券商完成前項作業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通知其送存實券有疑義時,如該送存實券確為瑕疵票券者,應填寫「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原送存之實券保管銀行領回實券。
第10條
票券商辦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票券商應發送送存指令至本系統。
二、本系統完成該批送存短期票券之登錄後,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成;如接獲實券保管銀行驗票失敗之通知時,即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失敗,票券商應與實券保管銀行查明原因處理後,重新發送送存指令。
第11條
票券商輸入交割指令之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新臺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票券商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準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三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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