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及約定書(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 銀行臺央業字第 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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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輸入交割指令之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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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新臺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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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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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三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