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70021225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及約定書(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中央 銀行臺央業字第 1070034103號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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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為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應以其或指定銀行(以下稱代理清算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並發函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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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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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商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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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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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商/交易商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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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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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人業務聯絡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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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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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票券商之總分支機構得分別開設劃撥帳戶或由總公司(行)統一開設單一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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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應以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方式為之,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帳戶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