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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50400449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11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EN 第5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第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修正「RPRS轉換公司債及債券ETF附條件交易成交申報媒體格式」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RPRS轉換公司債及債券 ETF附條件交易成交申報媒體格式」,自今(105年)起12月1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4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第5條。

公告事項:配合開放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做為附條件交易之標的,爰修正旨揭申報格式,新增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成交申報,申報格式如附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RPRS】轉換公司債及債券ETF附條件交易成交申報媒體格式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民國103年1月2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自營商為債券附條件買賣時,應於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時間及格式,輸入本中心之資訊系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民國105年11月15日 (歷史版次)
  1.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方式如下:
    1. 一、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2.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為之。其如為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包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
  2.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時間、成交方式、受託與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限制等,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
  3. 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其契約簽訂、交易時間、利息計算方式、交易期間、給付結算、買賣申報、附條件交易餘額限制、款項匯付、關係人交易及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相抵之給付結算等規定,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有關債券附條件交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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