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5003187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6日起 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3 964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方式如下:
    1. 一、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鉅額交易系統、標購交易系統、盤後定價交易系統及零股交易系統以自營或經紀方式為之。
    2.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為之。其如為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包含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
  2.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其交易時間、成交方式、受託與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限制等,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有關上櫃股票之規定。
  3. 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其契約簽訂、交易時間、利息計算方式、交易期間、給付結算、買賣申報、附條件交易餘額限制、款項匯付、關係人交易及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相抵之給付結算等規定,準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有關債券附條件交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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