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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 05003187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條文,並自106年1月16日起 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3 9645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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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國內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中心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中心另訂之;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債券成分或國外成分股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該事業另訂之。
但涉及中央登錄公債之交付者,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14條
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定流動量提供者對受益憑證於等價成交系統交易時提供流動量,相關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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