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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2 003289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510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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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債券附條件買賣,以帳簿劃撥辦理給付者,應於買方完成款項結算後,由證券自營商通知集保結算所將債券自賣方帳戶撥入買方帳戶,或依集保結算所規定出具之債券存摺代替交付。
證券自營商之附條件買賣,前項通知應由賣方自營商為之。賣方自營商已將買進者之保管劃撥帳號通知集保結算所者,應告知買進者於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透過與集保結算所連線電腦查詢列印並核驗債券存摺內容;但賣方自營商未將買進者之保管劃撥帳號通知集保結算所者,應告知買進者利用集保結算所之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確認債券存摺內容。
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買賣以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給付者,應由證券自營商自行或依客戶之委託洽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辦理債券自賣方之公債帳戶轉入買方之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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