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業者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資訊申報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9000302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要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2. 經主管機關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八條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創新實驗者,準用本要點規定。
  1. 本公司僅負責受理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之交易平台業者(以下稱平台業者)申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以下稱虛擬通貨)相關資訊,平台業者應自行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如有爭議,應由平台業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連線申請及基本資料申報作業
  1. 平台業者首次申請申報虛擬通貨資訊時,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電腦連線事宜:
    1. 一、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資訊申報系統使用契約書。
    2.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3. 三、平台業者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資訊申報作業申請書。
    4. 四、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5. 五、公司或商業登記等證明文件。
    6. 六、經主管機關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核准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之核准文件影本,或與櫃買中心簽訂之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契約影本。
  1. 本公司接獲平台業者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依其申請書件填具內容,於本資訊系統建置平台業者之IP位址、電子郵件信箱、聯絡人資訊等基本資料,並產製電腦連線帳號及密碼交付平台業者。
  1. 平台業者辦理變更基本資料時,應填具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由本公司憑以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1. 平台業者應於虛擬通貨在其平台募資前一日前,將虛擬通貨代號、名稱、類型、發行人資訊、募資額度等基本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2. 前項基本資料變更時,平台業者亦應向本公司申報。
第三章 虛擬通貨異動明細及餘額資訊申報作業
  1. 平台業者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於每日上午九時前申報前一日之下列資訊:
    1. 一、客戶基本資訊:包含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身分別、國籍、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開戶日期與帳戶狀態等相關資訊;變更時亦同。
    2. 二、異動明細資訊:包含虛擬通貨代號、客戶帳號、異動日期、異動類別與異動數量等資訊。
    3. 三、日終餘額資訊:包含截至午夜十二時之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虛擬通貨代號、客戶餘額與平台持有餘額等資訊。
  2. 本公司依平台業者申報之客戶基本資訊,以電子郵件通知其客戶,得於本公司查詢平台業者申報之虛擬通貨異動及餘額等相關資訊。
  1. 平台業者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申報截止時間後辦理前條第一項資訊申報或更正作業,應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1. 平台業者於設備故障、系統異常或不可抗力等情事致阻礙正常傳輸時,應依本公司作業手冊辦理資訊申報作業。
第四章 附則
  1. 平台業者申報作業之資料,本公司應至少保存十年。
  1. 平台業者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辦理資訊申報作業或申請延長作業時,本公司即通知其應於當日完成,未完成者,依下列原則通報櫃買中心或陳報主管機關:
    1. 一、平台業者屬櫃買中心管理辦法規範之證券商,通報櫃買中心處理。
    2. 二、平台業者屬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八條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創新實驗者,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1. 平台業者依本要點申報資訊,應繳交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如下:
    1. 一、開辦使用費:
      1. (一)收費方式
        按平台業者辦理之每檔虛擬通貨首次資訊傳輸作業時,計收一筆開辦使用費。
      2. (二)費率
        按核准募資總額萬分之一點五計收。計收之費用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收。
    2. 二、定期使用費:
      1. (一)收費方式
        每一年為一期,平台業者首次辦理該檔虛擬通貨資訊傳輸作業時繳納一期,嗣後於每年年初繳納當期年費。
      2. (二)費率
        按每檔虛擬通貨每年新臺幣十二萬元計收。但未滿一年者,按月份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1.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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