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業者經營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資訊申報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9000302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平台業者依本要點申報資訊,應繳交相關費用,其收費標準如下:
    1. 一、開辦使用費:
      1. (一)收費方式
        按平台業者辦理之每檔虛擬通貨首次資訊傳輸作業時,計收一筆開辦使用費。
      2. (二)費率
        按核准募資總額萬分之一點五計收。計收之費用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或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時,仍以新臺幣三千元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收。
    2. 二、定期使用費:
      1. (一)收費方式
        每一年為一期,平台業者首次辦理該檔虛擬通貨資訊傳輸作業時繳納一期,嗣後於每年年初繳納當期年費。
      2. (二)費率
        按每檔虛擬通貨每年新臺幣十二萬元計收。但未滿一年者,按月份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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