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部位限制數為一千個契約,法人為三千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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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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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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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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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倍為其部位限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