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3140號函修正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58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3385號函,自113年12月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八為限。
  2.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十分鐘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八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八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八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
  3.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十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百分之十二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上下百分之十六。
  4.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5. 前四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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