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3140號函修正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58583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003385號函,自113年12月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交易時間如下:
    1. 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十五分。
    2.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五時二十五分至次日上午五時。
  2. 東京證券交易所因故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告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3. 前項暫停交易、恢復交易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方式比照本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4. 倘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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