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3290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第17條附件、第20條附件,自114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5228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造市商或黃金現貨保管銀行遇有斷線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操作前二條交易通知本公司時,得填具黃金造市部位交付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傳真至本公司,由本公司代為輸入相關資料後,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造市商帳簿之登載。
  2. 造市商或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將前項申請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1. 參加人辦理提領實體黃金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提領人填具實體黃金提領作業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提領人於申請書選定提領分行代號後不得變更。
    2. 二、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實體黃金提領」交易(交易代號C81),將申請提領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提領人帳戶餘額資料無誤後,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另編製「實體黃金提領名冊」通知黃金現貨保管銀行。
    4. 四、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接獲前款通知後,應轉知其提領分行,由該分行比對提領人提示之申請書及驗核其身分無誤後,將實體黃金交付提領人。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領取當日減記黃金現貨帳簿之黃金現貨數量,並操作「已提領實體黃金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82)通知本公司。
    5. 五、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審核無誤後,即辦理帳簿必要之登載。
  2. 前項申請提領之單位為十台錢或其整倍數。但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訂有最小提領單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提領人向黃金現貨保管銀行之提領分行提領實體黃金時,應依該銀行之規定繳交相關費用。
  1. 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彙計當日本公司委託保管之黃金現貨種類、增減數量及餘額編製黃金現貨保管異動餘額表通知本公司,以書面方式通知者,應簽蓋原留存本公司印鑑送交本公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