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3290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第17條附件、第20條附件,自114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5228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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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或黃金現貨保管銀行遇有斷線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操作前二條交易通知本公司時,得填具黃金造市部位交付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傳真至本公司,由本公司代為輸入相關資料後,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造市商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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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商或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將前項申請書正本交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