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023290號函修正第17條條文及第10條附件、第17條附件、第20條附件,自114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40352288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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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現貨保管銀行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彙計當日本公司委託保管之黃金現貨種類、增減數量及餘額編製黃金現貨保管異動餘額表通知本公司,以書面方式通知者,應簽蓋原留存本公司印鑑送交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