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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15條之1、第22條條文(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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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條
經理公司因實務需要進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割或反分割,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內容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22條
受益人會議開會前一個月內停止辦理受益憑證轉讓登記。
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前五日停止辦理轉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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