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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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公司因實務需要進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分割或反分割,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相關內容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