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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海外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表;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移列至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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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之海外機構或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相關費用。本會補(捐)助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辦理。
補(捐)助金額視計畫項目、計畫內容、經驗實績、預期成果及本會預算情形等核定,採部分補(捐)助,申請者每年(採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本要點所獲本會之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壹百萬元為上限。
四
申請補(捐)助者,除因情形特殊並提出經本會認可之具體事由外,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間檢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會提出次一年度補(捐)助案件申請,或本要點發布後三個月內提出次一年度之案件申請。
申請補(捐)助案件經本會審查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時,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定合理期間並通知申請者於該期間內補正。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附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海外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補(捐)助申請表
七
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本會核准後一個月內,提供金融機構匯款帳戶資料及收據予本會撥付。
本會核准之受補(捐)助者應按本會所核定補(捐)助內容及金額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若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情事,本會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或暫停受理該團體之申請或補助。
十
受補(捐)助者或其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會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十一
就本會核定補(捐)助之對象或計畫,本會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撥款及核銷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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