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海外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表;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移列至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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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捐)助者應於本會核准後一個月內,提供金融機構匯款帳戶資料及收據予本會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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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核准之受補(捐)助者應按本會所核定補(捐)助內容及金額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若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違反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情事,本會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或暫停受理該團體之申請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