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海外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584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表;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移列至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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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之海外機構或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相關費用。本會補(捐)助金額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年度預算編列範圍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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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捐)助金額視計畫項目、計畫內容、經驗實績、預期成果及本會預算情形等核定,採部分補(捐)助,申請者每年(採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本要點所獲本會之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壹百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