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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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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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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11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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