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156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7028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897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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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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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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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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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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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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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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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