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券人委託證券商為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時,應依規定提供足額適格擔保品,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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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以新臺幣為限。但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專戶得以外幣為擔保品,外幣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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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證券: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為限,惟非屬第十二條之一所列特定機構投資人及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者,以臺灣五十指數成分股及該指數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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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以本公司公告認可之本國銀行或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所開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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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