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09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3條之2、第55條之2、第55條之5、第59條條文,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302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以銀行保證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或更換抵繳擔保品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手續後,於借券當日或續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將保證書正本檢送予本公司或透過銀行電子傳輸至區塊鏈平臺,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2. 本公司對於證券商所提之銀行保證,得予拒絕或限期要求其更換。
  3. 銀行保證之幣別以新台幣為限,並以千元為最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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