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300109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3條之2、第55條之2、第55條之5、第59條條文,自113年12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4302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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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證券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借券擔保金或領回抵繳擔保品,本公司在確認已收到其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依下列方式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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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擔保金:匯入證券商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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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保證: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予證券商或證券商透過銀行於區塊鏈平臺提出退還申請,並由本公司回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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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登錄公債:辦理塗銷設定質權登記,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塗銷後,撥入證券商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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