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0759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40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基本資料建檔作業程序:
    1. 一、主辦承銷商應於辦理公開申購作業前,對於尚無證券代號之有價證券,屬初次上市者應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屬初次上櫃者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屬未上市(櫃)者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申請證券代號,提供證交所建檔用。
    2. 二、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書件時副知證交所,並將公開申購(承銷)公告文稿及申購時程表送達證交所,並副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如屬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應另函送櫃買中心,證交所應據以於刊登申購公告前建立電腦基本資料檔,並以電腦連線系統供各證券商查詢。
  1. 接受申購作業程序:
    1. 一、開設專戶:
      1. (一)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接受客戶委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其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該往來銀行以經財政部核可辦理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收付之金融機構為限。
      2. (二)經紀商依前項規定開設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除作為受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3. (三)經紀商如委託二家以上金融機構辦理收付客戶款項,限以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代收付專戶,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撥轉;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得作為過渡性質,於依本處理程序貳之一、一辦理扣繳客戶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認購價款之當日應將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不得留有餘額。
    2. 二、接單:
      1. (一)經紀商應於承銷公告所訂申購期間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接受已開戶客戶電話或當面委託申購(電話委託者由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下午二時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惟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二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上述所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係指高級業務員、業務員。
      2. (二)申購人以電話申購時,經紀商如能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人員者,得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並免逐一列印委託書,惟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以採網際網路受託申購,經紀商得免製作或代填申購委託書,惟應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於檢查委託內容無誤後,依序列印有價證券申購委託紀錄,該紀錄應含申購人姓名或交易帳號、申購有價證券名稱、申購數量、申購金額、申購日期及時間,並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簽章。該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應與採其他方式申購之申購委託書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一致。
    3. 三、確認申購人申購資料:
      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
    4. 四、每日製作申購資料:依申購委託書內容,經紀商每日剔除不具『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十四條所訂資格或屬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不合格件後,於下午五時前,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
    5. 五、申購資料回報與查閱(詢)服務:就經紀商每日輸入之申購資料,證交所應於當日回報收件經紀商。另經紀商於核對證交所回報資料後,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投資人查閱(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1. 公開抽籤作業程序:
    1. 一、篩選合格件:就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者,證交所應予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且應於公開抽籤日將合格件及不合格件清冊分別備置於該公司、本公會、主辦承銷商及收件經紀商(限所受託部分)營業處所,俾供申購人查閱,證交所另於洽集保結算所後應將包括重複件之姓名、通訊地址等資料彙報主辦承銷商,承銷商憑此嗣後辦理重複件通知申購人事宜。
    2. 二、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監督,完成合格件之電腦抽籤,並編製承銷日報表等;另於洽集保結算所後,應將包括中籤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集中保管帳號、電話號碼、中籤人原投件經紀商名稱(向分公司投件者含分公司名稱)等中籤資料送承銷商寄發郵寄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予中籤人之作業。另中籤資料亦應送至集保結算所及經紀商。
    3. 二之一、確認公開抽籤數量:若屬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且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應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認申購總數量,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或第二十二條之三調整該案件之公開申購數量,並據以做為辦理公開抽籤之依據。
    4. 二之二、確認實際承銷價格:若屬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且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主辦承銷商應於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截止受理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前,將實際承銷價格傳送證交所,證交所並於下午一時三十分以後將實際承銷價格揭露於網站,並經由電腦連線系統傳送經紀商。
  1. 退款及解交作業程序:
    1. 一、未中籤之申購人及不合格件之退款:
      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中籤之申購人之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申購理費不予退回。另已中籤之申購人,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資格者或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應辦理已扣繳認購價款之退款事宜。
    2. 一之一、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中籤之申購人如有退款必要者: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實際承銷價格低於詢價圈購價格上限者,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中籤之申購人依詢價圈購價格上限繳交申購有價證券價款者與實際承銷價格計算之申購有價證券價款之差額,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
    3. 一之二、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未完成訂價之退款:初次上市(櫃)及台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採同時辦理詢價圈購與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者,如因圈購數量不足,致無法完成訂價應重新辦理詢價圈購時,證交所將不辦理公開抽籤,經紀商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點前,指示往來銀行無息退回申購人之預扣承銷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經紀商並應於同日依「二、三、四」之規定辦理申購處理費解交作業。
    4. 二、相關扣繳資料之彙報經紀商總公司:經紀商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應將實際扣繳之全額申購處理費,或得於扣除應收取部分後之處理費淨額與已中籤之申購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轉匯入總公司『客戶證券承銷專戶』;並將其扣繳資料彙報總公司。
    5. 三、價款解交:
      經紀商總公司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指示往來銀行將已扣除經紀商應收取部分後之處理費淨額、已中籤之申購人實際扣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彙總匯入證交所(上市或未上市(櫃)有價證券)或櫃買中心(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6. 四、申購處理費解交相關單位: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申購處理費扣除其應收取部分後,分別匯入各主協辦承銷商及集保公司等相關單位指定之銀行帳戶。其中主協辦承銷商各應收取之申購處理費,依承銷團協定內容分配之。
    7. 五、中籤繳款名冊管理:
      證交所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編製中籤已繳款之申購人名冊資料送交集保結算所,憑以辦理配發證券劃撥相關作業;及送交承銷商,憑以依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分配承銷團辦理洽特定人或承銷商自行認購作業;如為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並另送櫃買中心,俾其核對價款。
    8. 六、價款匯予承銷商:
      證交所(上市或未上市(櫃)有價證券)或櫃買中心(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驗證無誤後,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價款匯入承銷商指定之『代收價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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