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0759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40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接受申購作業程序:
    1. 一、開設專戶:
      1. (一)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接受客戶委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其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該往來銀行以經財政部核可辦理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收付之金融機構為限。
      2. (二)經紀商依前項規定開設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除作為受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3. (三)經紀商如委託二家以上金融機構辦理收付客戶款項,限以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對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代收付專戶,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撥轉;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得作為過渡性質,於依本處理程序貳之一、一辦理扣繳客戶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認購價款之當日應將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不得留有餘額。
    2. 二、接單:
      1. (一)經紀商應於承銷公告所訂申購期間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接受已開戶客戶電話或當面委託申購(電話委託者由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下午二時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惟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二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上述所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係指高級業務員、業務員。
      2. (二)申購人以電話申購時,經紀商如能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人員者,得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並免逐一列印委託書,惟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以採網際網路受託申購,經紀商得免製作或代填申購委託書,惟應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於檢查委託內容無誤後,依序列印有價證券申購委託紀錄,該紀錄應含申購人姓名或交易帳號、申購有價證券名稱、申購數量、申購金額、申購日期及時間,並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簽章。該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應與採其他方式申購之申購委託書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一致。
    3. 三、確認申購人申購資料:
      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
    4. 四、每日製作申購資料:依申購委託書內容,經紀商每日剔除不具『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十四條所訂資格或屬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不合格件後,於下午五時前,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
    5. 五、申購資料回報與查閱(詢)服務:就經紀商每日輸入之申購資料,證交所應於當日回報收件經紀商。另經紀商於核對證交所回報資料後,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投資人查閱(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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