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903009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9條文;並配合電腦系統修改,實施日期另 行公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 990025769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應與本公司簽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格式如附件一,始得受借貸交易人委託,代其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並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議借交易成交之申報等相關事宜。
  2. 附件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
  3. 委託人 茲聲明委任並授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貴公司)代理本人,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進行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競價交易或議借交易,代為辦理代收代付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券保證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等借貸事宜。委託人並聲明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一、委託人同意與 貴公司間有關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委任事務與授權代理事項,悉以本委託書暨 貴公司與證交所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作為規範依據。本委託書如經撤銷、解除或終止,非經 貴公司以書面通知證交所,對於證交所不生效力,委託人不得自行向證交所為之。
    2. 二、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依前條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有代收代付有價證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並有代為或代受各項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之權。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對委託人所為各項通知,得依本委託書上所載電話及地址以口頭通知或書面送達聯絡人;委託人指定之聯絡人、電話或地址有變更者,應主動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否則因此無法通知送達者,仍視為已通知送達。補繳擔保品之通知不受前項限制, 貴公司得以面告、傳真或其他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為之,其通知於發出時起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3. 三、委託人同意並充分了解,借券人與出借人之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經證交所撮合成交者,借券人與出借人間有價證券借貸關係即屬成立生效,其相互間違約風險及履約風險控管係依「有價證券借貸總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由證交所承擔之。借券保證之擔保品為讓與擔保,所有權移轉予證交所;借券人、出借人違反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依約給付證交所違約金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證交所承擔對借券人、出借人違約追繳或墊償等權利義務。
    4. 四、委託人同意並充分了解,借券人與出借人應依雙方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就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證交所不負履約保證責任。出借人與借券人並應即委託證券商向證交所申報每筆議借交易條件,由證交所提供成交確認通知辦理標的有價證券撥付及返還事宜。
    5. 五、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得隨時將本人開戶、交易、庫存證券明細、策略性交易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證交所或供其查閱。並同意委託人違背有價證券借貸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 貴公司應即將違背情形函報證交所,配合證交所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委託書。
    6. 六、委託人同意借券人應依照成交費率給付借券費用予出借人,並依證交所規定費率給付借貸服務費及手續費予證交所及 貴公司。 貴公司因受託辦理借貸支出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必要債務或致受損害者,委託人同意加計法定利息償還之。委託人並同意 貴公司因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委託買賣,所收取應交付本人之財物及本人應清償 貴公司之債務,得由 貴公司合併計算抵充;應支付本人之財物為有價證券者, 貴公司得於本人清償債務完畢前予以留置。
    7. 七、本委託書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間因本委託書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台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此致
  5.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委託人: (簽章)代表人: (簽章)統一編號:
  7. 聯絡人:
  8. 地址:
  9. 電話: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借貸交易人應與證券商簽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委託證券商代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經本公司核復同意其開戶後,始得委託其證券商為有價證券借貸定價、競價交易之申報、議借交易成交之申報及辦理借貸交易相關事宜;並以本委託書之有效存續,作為繼續委託證券商辦理之前提要件。
  2. 借貸交易人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委託證券商代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證券商應確實審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文件,並於核轉之相關文件影本加蓋其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3. 證券商應將借貸交易人開戶、註銷帳戶等相關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系統,異動時亦同。
  4. 證券商受借貸交易人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5. 【附件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
  6.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立約人:
  7. 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券商)茲為證券商接受有價證券借貸借券人或出借人(以下合稱客戶)委託,代理客戶依據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進行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競價交易或議借交易,代為辦理代收代付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券保證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等借貸事宜。爰就證交所與證券商間、證交所與客戶間及借券人與出借人間相關權利義務約定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8. 第一條名詞定義
  9.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之用語或名詞,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名詞定義為準。
  10. 第二條證券商聲明及保證事項
  11. 證券商承諾確實履行下列事項:
    1. 一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前,應先與各該客戶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並以該委託書之有效繼續存在,作為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之前提條件。上開委託書如經撤銷、解除或終止,非經證券商以書面通知證交所,對於證交所不生效力,客戶不得自行向證交所為之。另證券商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完成開戶及瞭解客戶之相關手續。
    2. 二 證券商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證券商應擔保其因接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而向證交所所為之意思表示及其內容,均係依據客戶或其合法授權代理人之委託,絕無錯誤、虛偽、越權代理、無權代理或其他足致代理意思表示遭撤銷、解除或終止之事由。客戶以證券商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或有其他代理權限瑕疵為由,否認借貸效力或拒絕履行相關義務者,證券商應自行與該客戶協調清理並由證券商及客戶依法負責,證券商及客戶均不得以此為由對抗證交所。
    3. 三 證券商受客戶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下單時,應依客戶委託內容進行確認及代收代付借貸交易相關款券及擔保品,並承諾除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未經成交外,不得以其與客戶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對於上開代收之有價證券及擔保品為抵銷、扣押、留置或其他足以妨害借貸給付結算之主張或行為。
    4. 四 證券商依證交所指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證交所得隨時向證券商查閱或請求證券商提供客戶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相關資料。證券商於客戶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即將違背情形函報證交所,並配合證交所指示辦理相關追繳事宜。
  12. 第三條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
    1. 一 借券人與出借人之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經證交所撮合成交者,出借人與借券人間借貸關係即屬成立生效,其相互間違約風險及履約風險控管,係依本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由證交所承受並承擔之。
    2. 二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成交後,標的有價證券由證交所通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通知證交所,經證交所轉知集保公司將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標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但就有價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
    3. 三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成交後,借券人依擔保規定比率交付予證交所作為借券保證之擔保品為讓與擔保,其所有權移轉予證交所。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有價證券並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得經由證券商向證交所申請領回該筆借券保證之擔保品。
    4. 四 借券人不同筆借券之擔保品不得互相抵充,各筆擔保品有不合格或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者,證券商應即通知借券人於次一營業日內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借貸期間借券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
  13. 第四條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借券人違約處理
    1. 一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於屆期或經出借人申請提前還券時,未依規定返還有價證券;未如期更換合格擔保品或補足擔保品差額;違反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之給付結算義務,即屬違約。
    2. 二 借券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證交所得處分借券擔保品並至交易市場補回有價證券,代向出借人還券以了結借券部位;證交所若無法於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補回有價證券,則以第三營業日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現金計價返還出借人。
    3. 三 借券人就證交所處分擔保品與補回有價證券之時機、方式及價格均不得異議。證交所處分擔保品所得代價與應付借券人之款項,得合併抵充借券人對證交所應履行之債務,如尚不足得向借券人追償;如有剩餘,應予發還。
    4. 四 借券人違約時,證交所除向借券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得暫停其參與借貸交易或註銷借貸帳戶,並得向借券人收取相當借券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14. 第五條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出借人違約處理
    1. 一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違反相關費用之給付結算義務,即屬違約。
    2. 二 出借人違約時,證交所就應付出借人之其他款券,得合併抵充出借人違約應履行之債務,如尚不足得向出借人追償;如有剩餘,應予發還。
    3. 三 出借人違約時,證交所除向出借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得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並得向出借人收取相當借券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15. 第六條議借交易
    1. 一 借券人與出借人應依自行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借券人與出借人就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證交所不負履約保證責任。
    2. 二 借券人與出借人議定議借交易條件者,應即透過證券商向證交所申報議借交易條件,經證交所確認後通知集保公司將出借人之借貸標的有價證券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通知證交所,經證交所轉知集保公司將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標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但就有價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雙方議定方式辦理。
    3. 三 借券人應依議定方式提供借券擔保品予出借人;借券人返還借貸有價證券並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出借人應返還該筆借券擔保品。借貸期間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及處理,悉依雙方議定方式辦理。
  16. 第七條議借交易借券人與出借人違約處理
    1. 一 議借交易借券人與出借人之違約情事及其處理,悉依借券人與出借人自行議定方式辦理之。
    2. 二 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屆期或經出借人申請提前還券時,未依規定返還有價證券;借券人、出借人違反相關費用給付結算義務時,證交所得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17. 第八條費用
    1. 一 有價證券出借人得按成交費率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2. 二 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手續費。
    3. 三 證交所提供有價證券市場服務,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借貸服務費。
    4. 四 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之費率由證交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
  1. 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
    1. 一、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借券費率、借貸期限、擔保品種類、條件、權益補償方式等借貸條件,並簽訂「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格式參考附件三,由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予出借人。
    2. 二、借券人與出借人應分別委託其受託證券商經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券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申報內容應包括有價證券名稱、借券數量、成交費率、還券日期、撥券日期、擔保品比率及借貸雙方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撥券日期得為申報日或其次一營業日;借貸雙方可經由同一或不同證券商辦理議借交易成交申報。
    3. 三、出借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之圈存。出借人集中保管存券數量不足者,其出借成交申報即失其效力。
    4. 四、借券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借貸條件一致者,即不得變更其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其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借貸雙方得於本公司確認後至撥券當日上午十時前,共同申請撤回該筆議借交易申報。
    5. 五、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於確認後即時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
    6. 六、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本公司於該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如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內標的證券存券數量不足,該筆議借交易申報即失其效力,本公司不予執行,並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與出借人。【附件三、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範本)】本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以下稱本契約)由__________公司(依據__________法律組織設立,本公司設於__________,以下稱出借人)與__________公司(依據__________法律組織設立,本公司設於__________,以下稱借券人),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茲出借人與借券人雙方為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規範進行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爰就相關權利義務約定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名詞定義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之用語或名詞,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名詞定義為準。第二條議借交易出借人與借券人應依雙方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借貸標的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雙方就議借交易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責任。第三條議借交易條件雙方同意將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及數量、借券擔保品種類及數量、借券成交費率、借券擔保品維持率、還券日期暨其他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規定之議借交易條件,委託證券商代向證交所申報,由證交所提供議借交易成交確認。第四條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之有價證券應為證交所公告合格之上市上櫃公司有價證券。雙方同意於證交所提供成交確認後,由證交所通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將出借人之出借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透過證交所轉知集保公司將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借貸標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標的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出借人所有,借券人應交付出借人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第五條借券擔保品借券人提供或更換之借券保證擔保品應以現金、銀行保證函或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限。借券人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方式)提供借券擔保品予出借人作為履約保證;借券人返還借貸有價證券並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出借人應歸還借券保證之擔保品。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借貸期間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借券人所有,出借人應交付借券人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第六條借券費借券人應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之貨幣及方式)給付借券費予出借人。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自證交所確認成交日起計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量及約定成交費率計算之。第七條聲明保證事項
  2. 雙方茲聲明並保證下列事項:
    1. 一 合法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並具有必要之執照或核准,有權從事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與給付結算相關事宜。
    2. 二 以本人身分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於附件另行簽署委託代理人之書面文件,由代理人進行借貸交易。
    3. 三 同意遵守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規範。
    4. 四 出借人交付借貸標的有價債券予借券人時,擁有移轉該有價證券之權利,且標的有價證券並無任何擔保物權、費用或負擔。
    5. 五 借券人交付借券保證擔保品予出借人時,擁有移轉該擔保品之權利,且擔保品並無任何擔保物權、費用或負擔。
  3. 第八條借券人違約處理
  4. 借券人未依約如期補足擔保品差額;未於到期日或未依約定返還有價證券;未給付借券費或違反聲明保證事項者,即屬違約。
  5. 借券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出借人得______________(約定方式)了結議借交易,並向借券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收取相當__________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6. 第九條出借人違約處理
  7. 出借人未於約定到期日返還擔保品以及違反本契約聲明保證事項者,即屬違約。
  8. 出借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借券人得__________(約定方式)了結議借交易,並向出借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收取相當__________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9. 第一○條 終止
  10. 任一方已清償議借交易每筆給付結算義務時,得於十五個營業日前以書面載明終止日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11. 第一一條權益移轉
  12. 任一方基於本契約之簽訂、履行及其終止或解除所生一切權益,非經他方同意不得轉讓。
  13. 第一二條補充條款
  14. 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定之,本契約未規定者,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營業細則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辦理。
  15. 第一三條通知
  16. 任一方依本契約所為各項意思表示及通知,應按後載地址送達或通知他方。
  17. 第一四條準據法及爭議處理
  18.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合意以台灣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__________合意仲裁)。
  19. 立約人:
  20.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人:
  21. 地 址:
  22. 借券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人:
  23. 地 址:
  2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件五、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
  25. 申請人
  26. 委託 證券 分公司(代號 )於 貴公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帳號為 號,茲自 年 月 日起,申請註銷使用。
  27. 此致
  28.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9. 申請人:
  30. 統一編號:
  31. 代表人:
  32. 授權人: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借券人委託證券商為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申報時,應依規定提供足額適格擔保品,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1. 一、現金:以新台幣為限。但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以美元為擔保品。
    2. 二、擔保證券:限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3. 三、銀行保證。
    4. 四、中央登錄公債。
  2. 前項擔保品提供方式如下:
    1. 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擔保金帳戶。
    2. 二、擔保證券:由本公司依證券商受託輸入之擔保證券名稱及數量,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將其指定之擔保證券,撥入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專戶,移轉予本公司作為擔保。其以擔保證券補繳擔保品差額者,亦同。
    3. 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4. 四、中央登錄公債:由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與本公司,或轉讓登記予本公司。
  3. 第一項所列擔保品,本公司得視其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拒絕接受;已接受為借券擔保者,得通知借券人更換擔保品。
  1.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貸交易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以本公司開立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交易處理專戶」,自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回標的證券還券了結,並於抵償委託買回所需款項及相關費用之必要限度內,處分其借券擔保品,或請求保證銀行撥付保證金額。
    1. 一、已屆期或經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或有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一)、(二)強制提前還券事由,而借券人未在期限內返還標的證券。
    2.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出借人權益補償。
    3. 三、未於規定日期與時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的擔保品。
    4. 四、已屆付費日而未給付相關費用。
  2. 因買回標的證券、處分借券擔保品所生處理費用,均由借券人負擔之;借券人對於本公司委託買回標的證券及處分借券擔保品之時機、數量及其價格,均不得異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