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90300989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第39條文;並配合電腦系統修改,實施日期另 行公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 990025769號函)

所有條文

  1. 議借交易之交易方式如下:
    1. 一、借券人與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借券費率、借貸期限、擔保品種類、條件、權益補償方式等借貸條件,並簽訂「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格式參考附件三,由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予出借人。
    2. 二、借券人與出借人應分別委託其受託證券商經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券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申報內容應包括有價證券名稱、借券數量、成交費率、還券日期、撥券日期、擔保品比率及借貸雙方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撥券日期得為申報日或其次一營業日;借貸雙方可經由同一或不同證券商辦理議借交易成交申報。
    3. 三、出借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標的證券之圈存。出借人集中保管存券數量不足者,其出借成交申報即失其效力。
    4. 四、借券成交申報與出借成交申報經本公司確認借貸條件一致者,即不得變更其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借貸條件。其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借貸雙方得於本公司確認後至撥券當日上午十時前,共同申請撤回該筆議借交易申報。
    5. 五、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者,本公司於確認後即時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
    6. 六、議借交易成交申報之撥券日期為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者,本公司於該日上午十時三十分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辦理撥券,如出借人證券集保帳戶內標的證券存券數量不足,該筆議借交易申報即失其效力,本公司不予執行,並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與出借人。【附件三、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範本)】本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以下稱本契約)由__________公司(依據__________法律組織設立,本公司設於__________,以下稱出借人)與__________公司(依據__________法律組織設立,本公司設於__________,以下稱借券人),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共同訂立。茲出借人與借券人雙方為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規範進行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爰就相關權利義務約定如下,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名詞定義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契約之用語或名詞,悉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名詞定義為準。第二條議借交易出借人與借券人應依雙方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借貸標的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雙方就議借交易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責任。第三條議借交易條件雙方同意將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及數量、借券擔保品種類及數量、借券成交費率、借券擔保品維持率、還券日期暨其他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規定之議借交易條件,委託證券商代向證交所申報,由證交所提供議借交易成交確認。第四條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之有價證券應為證交所公告合格之上市上櫃公司有價證券。雙方同意於證交所提供成交確認後,由證交所通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公司)將出借人之出借標的證券撥入借券人集保劃撥帳戶;借券人還券時,應由證券商透過證交所轉知集保公司將返還之標的有價證券,撥回出借人集保劃撥帳戶。借貸期間借貸標的有價證券處分權歸屬借券人;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標的證券所生之權益歸屬出借人所有,借券人應交付出借人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第五條借券擔保品借券人提供或更換之借券保證擔保品應以現金、銀行保證函或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限。借券人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方式)提供借券擔保品予出借人作為履約保證;借券人返還借貸有價證券並釐清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結算義務時,出借人應歸還借券保證之擔保品。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借貸期間擔保品所生權益歸屬借券人所有,出借人應交付借券人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第六條借券費借券人應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之貨幣及方式)給付借券費予出借人。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自證交所確認成交日起計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量及約定成交費率計算之。第七條聲明保證事項
  2. 雙方茲聲明並保證下列事項:
    1. 一 合法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並具有必要之執照或核准,有權從事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與給付結算相關事宜。
    2. 二 以本人身分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於附件另行簽署委託代理人之書面文件,由代理人進行借貸交易。
    3. 三 同意遵守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規範。
    4. 四 出借人交付借貸標的有價債券予借券人時,擁有移轉該有價證券之權利,且標的有價證券並無任何擔保物權、費用或負擔。
    5. 五 借券人交付借券保證擔保品予出借人時,擁有移轉該擔保品之權利,且擔保品並無任何擔保物權、費用或負擔。
  3. 第八條借券人違約處理
  4. 借券人未依約如期補足擔保品差額;未於到期日或未依約定返還有價證券;未給付借券費或違反聲明保證事項者,即屬違約。
  5. 借券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出借人得______________(約定方式)了結議借交易,並向借券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收取相當__________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6. 第九條出借人違約處理
  7. 出借人未於約定到期日返還擔保品以及違反本契約聲明保證事項者,即屬違約。
  8. 出借人違約時,該筆借貸交易即視同到期,借券人得__________(約定方式)了結議借交易,並向出借人追償給付不足部分,收取相當__________之違約金,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9. 第一○條 終止
  10. 任一方已清償議借交易每筆給付結算義務時,得於十五個營業日前以書面載明終止日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11. 第一一條權益移轉
  12. 任一方基於本契約之簽訂、履行及其終止或解除所生一切權益,非經他方同意不得轉讓。
  13. 第一二條補充條款
  14. 出借人與借券人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定之,本契約未規定者,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營業細則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暨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市場實務慣例辦理。
  15. 第一三條通知
  16. 任一方依本契約所為各項意思表示及通知,應按後載地址送達或通知他方。
  17. 第一四條準據法及爭議處理
  18.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合意以台灣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__________合意仲裁)。
  19. 立約人:
  20.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人:
  21. 地 址:
  22. 借券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人:
  23. 地 址:
  2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件五、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
  25. 申請人
  26. 委託 證券 分公司(代號 )於 貴公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帳號為 號,茲自 年 月 日起,申請註銷使用。
  27. 此致
  28.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9. 申請人:
  30. 統一編號:
  31. 代表人:
  32. 授權人: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