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00350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0年12月1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0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0條
本契約之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共三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第11條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一、履約價格未達六百點:最近月契約間距為五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
二、履約價格六百點以上,未達二千點:最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二十點。
三、履約價格二千點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二十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四十點。
當次近月契約成為最近月契約時,依最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