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00350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0年12月1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05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本契約之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共三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3.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1. 新月份契約及存續期間新履約價格契約之上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2. 前項所稱之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1. 一、履約價格未達六百點:最近月契約間距為五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
    2. 二、履約價格六百點以上,未達二千點:最近月契約間距為十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二十點。
    3. 三、履約價格二千點以上:最近月契約間距為二十點,接續之二個近月契約間距為四十點。
  3. 當次近月契約成為最近月契約時,依最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4. 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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