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00350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0年12月1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059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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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共三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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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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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