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003507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0年12月16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2059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之到期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共三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本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3. 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