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下列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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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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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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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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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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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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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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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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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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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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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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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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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請董事會之事項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