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3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8 000517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 3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800093731號函)

歷史法規

修正時間
無歷史法規條文資料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終止上櫃或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且有累積虧損者:於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有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公告日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符合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本中心於處置期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至十成。但併同第八點規定執行者,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其融資比率仍為零及再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
    9.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其他不宜情事者,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點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終止上櫃或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且有累積虧損者:於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有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公告日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符合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本中心於處置期間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但併同第八點規定執行者,降低融資比率二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二成。
    9.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其他不宜情事者,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點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且有累積虧損者:
      1. 1.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均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其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第一季財務報告均有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 2.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上櫃公司得為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若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其半年度財務報告有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符合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本中心於處置期間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但併同第八點規定執行者,降低融資比率二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二成。
    9.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其他不宜情事者,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除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處置期間結束者外,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一上櫃公司半年度財務報告得為經會計師核閱)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季財務報告(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經審核無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依下列規定審核,若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且經審核無累積虧損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一)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四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
    2. (二)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第一上櫃公司得免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
    3. (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上櫃公司得為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4. (四)法令對前三款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1. (一)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二)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下。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
      1. 1.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均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 2.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若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符合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本中心於處置期間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但併同第八點規定執行者,降低融資比率二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二成。
    9.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其他不宜情事者,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季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依下列規定審核,若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一)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且以其中每股淨值較高者為認定依據。
    2. (二)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3. (三)法令對前二款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八至十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但無其他上櫃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市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市同產業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2)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3.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1.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4.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
      1. 1.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均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 2.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若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八至十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2)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3.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1.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4.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中心於上櫃公司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中心於上櫃公司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3. (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5. (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十一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八至十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3.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1.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4.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公告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併同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中心於上櫃公司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3. (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5. (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九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1. (一)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二)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下。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至八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3.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1.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2.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3.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4.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公告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併同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本中心於上櫃公司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及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並公告之最近期半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3. (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5. (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1. (1)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2. (2)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下。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至八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第二類股票及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2.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4.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5.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1.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6.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1.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7.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8.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1.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公告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併同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上櫃公司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3. (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5. (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查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至八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第二類股票及興櫃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2.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4.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5.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1.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6.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1.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7.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8.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1.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本中心於次一年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至八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 (一)界定期間:
      1. 1.價格及成交量之審查:每日審查,以審查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下簡稱該期間)價格及成交量變動狀況為計算之依據。
      2. 2.股權之審查:上櫃公司股東常會後,以其股權分散表為依據。
    2. (二)採樣範圍:以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交易之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上櫃普通股股票為採樣證券。
    3. (三)認定標準:
      1. 1.有下列情事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2.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每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達採樣證券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3. (1)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達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4. (1)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5. (2)當該證券該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達各採樣證券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於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平均值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1.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6. (2)當該證券於該期間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一千張。
        1.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過度集中:
      7. (2)持股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8. (3)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記名股份占公司上櫃股份之比率,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五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在五十億元以下者,達百分之八十,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元者,達百分之八十五。
        1. 4.上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十五日內將股權分散表送達本中心者,視為股權過度集中。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公告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併同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3. (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5. (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處理原則如下:
    1. (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依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之公告配合辦理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 (二)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3. (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5. (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九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時,本中心即公告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本中心於次一年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即公告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二營業日公告恢復融資融券交易:
    1. (1)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2. (2)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融券餘額均低於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下。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致調整該有價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者,俟該上櫃公司通知已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時,本中心即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請參考【民國88年2月11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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