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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者:依本中心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之公告配合辦理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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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之標準者:本中心於每年五月最後營業日,審核其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年度財務報告未達規定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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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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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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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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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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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