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3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8 000517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 3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800093731號函)

異動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此限。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3.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
      1. 1.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其每股淨值均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2. 2.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若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4.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
    5.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6.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8. (八)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本中心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2.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因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情事,致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季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中心即於資訊傳輸系統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五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未提出申請者,本中心依下列規定審核,若每股淨值未低於票面者,即公告自次二營業日起恢復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1. (一)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五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年度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並公告之第一季財務報告,且以其中每股淨值較高者為認定依據。
    2. (二)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3. (三)法令對前二款財務報告之申報期限另有規定者,於各該期限截止日後第五個營業日辦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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